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最新消息!贵州专属防疫购药通道开通了,购买方式→******url:https://m.gmw.cn/2023-01/05/content_1303244365.htm,id:1303244365
1月4日,工信部调度了连花清瘟等紧急药品和抗疫物资,通过阿里健康专属通道,并在贵州省工信厅支持下,进行贵州地区的重点药品精准投放,后期还将根据实际情况持续加大物资投入。
终于轮到贵州人的专属购药通道了!看看怎么买吧~
购买对象:贵州地区居民
购买方式:贵州人只需打开淘宝App搜索“贵州防疫”,或进入“天猫买药”,即可直达“贵州防疫物资保障专区”,按需购买。
购买注意:覆盖本次精准投放的地区居民只需填写本地的收货地址,实名确认身份和主要症状等信息,就可以购买到对乙酰氨基酚、连花清瘟等防疫物资。
同时,为配合工信部在全国各地的重点药品精准投放工作,目前阿里健康的供应链已经开通了24小时作业,增加了3倍人力,来保证药品器械订单的出库。对于此类民生保供项目,阿里健康也已做到专人专班制,由专人通知,到货后第一时间验收上架,以最快速度开启线上销售。
据悉,在工信部的指导下,近期阿里健康已先后在北京、河北石家庄、江西、重庆、浙江、安徽等地配合药品精准投放的工作,以帮助急需的群众能很快获得急用药品物资。
此外,为了缓解线下医疗资源的压力,阿里健康联合多家媒体单位开展“安心行动”,在线上设立发热问诊和慢病、孕产、儿科、心理等关爱专科服务。2022年12月31日,“安心行动”升级,阿里健康和阿里巴巴公益上线了面向全国农村地区和返乡群体的线上新冠义诊,公立医院医生24小时在线,各地居民在淘宝App搜“问医生”,即可进入阿里健康新冠义诊专区。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